您的当前位置: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 时政要闻 >> 重要新闻

202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吗?

发布:2022-07-27 10:46:4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吗?”。

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吗?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可见,该条文赋予了业主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也赋予了业主自主更换物业的权利。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解聘应当由业主自主确定,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

  1、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依据《物权法》第76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需要业主共同作出,作出方式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即个人住房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以上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变更或排除适用。

 

  方便记忆我们把这两个1/2称为“数人头”和“数砖头”。

 

  什么是“数人头”?每张产证记为1票,必须达到建筑规划小区内所有产权证1/2以上,即算通过。

 

  什么是“数砖头”?每套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必须要达到所属小区建筑规划中全部专有面积的1/2以上,即算通过。

 

  2、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解聘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被动接受解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无需物业公司同意。

 

刷题巩固

 

  1、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权法》,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     )

 

  A.经业主委员会1/2以上的业主同意

 

  B.经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C.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D.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解析】C。《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题中,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属于上述第四项范围,故答案为C。

 
\

 

上海公务员考试快速提分手册



上架了!

\
\

 

  \立即购买

  说一千道一万,备考是关键!备考遇到阻塞,考试流程不清晰,职位选择有疑虑怎么办?为了满足各位考生的需求,我们建立了一个“上海市考交流群”,群号:582395973、。除了方便大家交流之外,我们还会定期整理一些历年省考的经典题目来测试一下大家复习的效果如何!相信在这样一个有学习氛围的交流群里,你们都能够获得或多或少的进步!

  小编友情提醒:如果你做不到每天频繁的刷新网站,又想在第一时间内看到新鲜出炉的资讯,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上海公务员资讯网 shgkworg,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资料:
、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2 http://www.sh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