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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考务问答

发布:2020-09-24 09:16:3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范围以《上海市 2020 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上海市 2020 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上公布。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

  笔试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6 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申论(行政执法类)

  下午 13:00—14: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地点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具体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 9 月 3 日 10:00-9 月 7 日 16:00,报名网址为上海市 2020 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www.shacs.gov.cn)。报名时须牢记登录密码。

  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考人员可在“市场监管执法职位”和“城管执法、交通执法、文旅执法职位”两大类别中选择一类报考。

  报考“城管执法、交通执法、文旅执法职位”的考生可直接选择5 个此类别志愿;报考“市场监管执法职位”的考生可在此类别中同

  时填报 3 个职位志愿,并按照职位志愿顺序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如填报的志愿审核未通过,考生可进行补报,但最终通过的职位志愿不得超过 3 个。

  三、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及拟报考职位的专业类别;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和缴费平台支持并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

  四、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 格式,高度 105 至 210 像素内,宽度 75 至 150 像素内,大小 50KB 以下。

  五、如何进行缴费?

  答:本次考试缴费一律通过网上进行,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 9 月 3 日 10:00-9 月 7 日 18:00(建议避开每日 24:00 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 10 元,考务费每科目 45 元。

  六、如何申请办理减免考试费用?

  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 9 月 6 日上午 9:00 前上传相关材料。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 24 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 24 小时仍未收到反馈, 请及时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以上要求的相关材料为:

  本市考生: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外省市考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

  七、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后,可于 9 月 24 日 10:00 起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考试、面试使用。

  八、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

  一经缴费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并按时缴清费用,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报名信息一经缴费即不得更改。

  (七)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 24 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 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九、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考试前 60 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经疫情防控检查核验后进入考点考场。

  (二)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 铅笔、橡皮, 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四)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和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 提早出门,按时赴考。

  (八)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后对号入座。

  (二)考生应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超过规定区域,不得做任何标记;考试开始铃响再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四)考生必须按试卷说明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的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六)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本次考试是否指定专门用书,考试机构是否组织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二、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三、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 10 月 22 日 10:00 起,通过上海市 2020 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的 30 日内自行下载打印。

  十四、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根据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生务必于考前 14 天前完成“随申码”注册申请,笔试、面试考前 14 天建议在沪不离沪,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考生参加考试时应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考试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考试当天“随申码”显示为黄码的考生、经现场查验并两次复查后体温≥37.3℃的考生、考前 14 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考生,还须出示考前 7 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当天“随申码”显示为红码的考生、考前 14 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招考专题网站将在 9 月 10 日左右发布考试实施具体防控要求,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 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上海市诚信档案库;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 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 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五)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 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 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 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 抄袭、协助抄袭的;

  (2)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 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长期记录。

  (1)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电话:12333-1-0-5

  退役士兵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3171032 考务咨询电话:12333-1-0-5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4000136300 监督电话:6433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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