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指导

202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发布:2020-07-15 17:47:2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希望考生能够掌握。
  更多招考可以关注上海公务员资讯网公众号,微信号shgkworg,随时随地掌握招聘信息。
  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
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
 
  民法总则中的宣告死亡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部分的重要考点,常以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的题型考察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此部分需要各位学员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掌握,接下来我就带大家学习此部分内容。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由于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从概念里细化出来的,为了更好的学习,此处不解释概念,直接学习宣告死亡的条件。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4.由法院宣告。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三、死亡日期

  两种情形:一般情形和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情形。《民法总则》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注:宣告失踪人死亡是从法律上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故可能出现,失踪人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此人现实中并未死亡,此种情况下,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民事行为继续有效。

  例:张三是海南人但在西藏打工,西藏地震后张三妻子联系不上张三,故去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进行公告后,公告期内张三也并未出现,后张三被法院宣告死亡。实际上张三在西藏地震后存活下来了,由于之前房屋损坏了,又买了藏民一套房屋用于居住。此时认为,张三被宣告死亡后进行的买房交易是有效的。

  若张三在西藏又待了一年后回到海南,此时的状态是张三已经被法院宣告了死亡,原来的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均已改变,“亡者归来”后张三该如何做呢?

  五、宣告死亡的撤销

  1.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效力

  (1)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张三可要求继承他财产的人员返还财产,但比如继承的一些消耗品(车,但现在已报废),张三可要求给予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张三妻子由于张三常年在西藏打工不回家,便和隔壁老王两情相悦,故意去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此种情况下,张三妻子继承张三的财产需要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由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到除外。

  注意:原则上自行恢复,有两种例外。

  (3)子女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例:张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他的子女被妻子已经依法送养,张三不能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理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可以其他理由如养父母虐待子女等原因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实战演练】

  公民甲某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计算宣告死亡的时间应从( )起计算。

  A.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之日 B.确认甲某失踪之日

  C.失去音讯之日 D.失去音讯次日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为C。
 


了解更多上考资讯


可添加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shgkworg

、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0 http://www.sh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