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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评析故意犯罪的形态

发布:2019-12-26 16:19:17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评析故意犯罪的形态,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点击订购)。

  故意犯罪的形态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考察形式方面以案例考察,注重对概念的区分考察,属于理解性的知识点。这次通过几道题目跟大家分享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内容。

  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犯罪的形态之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本着杀人的故意去乙家杀乙,最终乙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并非甲自动放弃,而是在去乙家的路上被抓获,属于被迫放弃。“在去往乙家的路上”由此可判断此时甲的行为处于杀乙的准备阶段,并非着手后。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属于准备阶段的被迫放弃,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A。

  甲抢劫乙的项链后发现其为镀金而非真金,便扔给了乙,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形态之犯罪既遂。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本案中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成立抢劫罪的既遂,之后又将项链扔给乙属于抢劫罪既遂之后的行为,在此不影响定罪,可能影响量刑。故本题答案为B。

  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觉无从下手,速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形态之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甲要杀乙,最终乙并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前往乙的住所杀乙,得出甲的行为处于杀人行为的准备阶段,且该行为给受害人乙的生命权制造了一个危险,因此D选项排除;本案甲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是由于警察在乙家附近活动给予甲心理压制大,题干中描述“感觉无从下手”可知,甲是被迫放弃;且是准备阶段的被迫放弃,因此成立犯罪预备。根据刑法学理论,本案行为人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还能继续实施,构成犯罪预备;行为人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不能继续实施,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A。

  知识总结:故意犯罪形态的答题思路:拿到案例首先判断行为人犯罪是否完成,若完成则属于犯罪既遂;若未完成分析行为人是主动放弃还是被迫放弃,主动放弃则构成犯罪中止;被迫放弃的再分析是着手后的被迫放弃还是着手前的被迫放弃,着手后的被迫放弃则成立犯罪未遂,着手前的被迫放弃则成立犯罪预备。判断着手的标准,即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直接、现实、紧迫和高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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