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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2)

发布:2019-07-11 16:52:35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2),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知识点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相关练习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是( )。

  A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戊公司

  B甲企业盗窃乙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产品制造

  C某技术研究院违反约定擅自将丙公司委托开发的某项技术出售给丁公司

  D丁公司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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