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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对于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发布:2019-06-11 15:39:10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对于正当防卫,你怎么看?,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2018年1月寒假期间,小菲(化名)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黑龙江青年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小菲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随后两三个月,王磊多次骚扰小菲。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小菲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王磊遭小菲一家三口合力“反杀”。该案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3月3日,河北保定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王新元、赵印芝、小菲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此事件中,有我们在法律常识中的重点考查知识点-----正当防卫,下面我们来掌握一下这个常考的知识点: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意图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排除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
  条件对象:不法侵害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三.无限防卫权: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真题再现】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乙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追杀乙,乙为了躲避追杀,打伤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选C。

  【真题再现】甲听说乙晚上要来杀死自己,心想“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便先提刀找到乙将其砍死。甲的行为:
  A、构成防卫不及时
  B、构成正当防卫
  C、构成防卫过当
  D、构成故意犯罪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不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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