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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民法中担保物权的有关考点提炼

发布:2019-06-11 15:35:39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民法中担保物权的有关考点提炼,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民法主要涉及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考查中多以案例的方式来检测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本节考点提炼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总结,这一部分包括三个权利,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三个权利特征的不同和适用对象的不同,在案例中能够判断出来具体属于哪一项担保物权,以及三种不同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的优先顺序。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尤其是抵押权中禁止抵押的对象和三种担保物权的特征以及适用对象需要重点记忆区分。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个概念中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就是对担保物可以优先受偿。比如说张三找银行贷款10万,把自己的丰田牌汽车抵押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张三找朋友李四借款10万,未设立担保物权,那么如果两个债务都到期,张三身无分文,名下财产仅剩一辆丰田牌汽车,那么该汽车被拍卖15万,其中10万要还给银行,剩余5万还给李四,则李四的债权未能在此次中得到全部清偿,这就是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受偿为债权人带来的权益保障。
  (一)禁止抵押财产
  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在这一部分需要重点记忆的就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用一句口诀来记忆,“集体公益土所有,不明监管查封扣”,其中“集体”就是跟集体相关的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就是指跟公益目的相关的公益设施,比如说学校的教学楼不可以抵押,医院的住院大楼不可以抵押,但是学校校长的车可以抵押;“土所有”指的就是土地所有权;“不明”指的是所有权人 不明的财产,抵押之后容易影响权利人权益,不得抵押;“监管查封扣”是指处于监管、查封、扣押状态下的财物,最终有可能会被收缴或者强制执行,所以不得抵押,避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二)特征
  抵押权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所以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意定担保物权,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比如甲找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为其提供担保,甲用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既是债务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抵押权人,乙对该汽车享有约定情形下或者甲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是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财产,在上述甲和乙的案例中,甲不需要把汽车交到乙处保管,仍然可以自己使用。所以不转移占有就是抵押权的判断特征。
  (三)适用对象
  抵押权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适用。对于动产设立抵押权,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约定即可产生抵押权,比如签订抵押合同即可生效抵押权;但是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仅仅是抵押合同有效,但是并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效力。
 
  二、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找乙借款10万元,用车给乙设立质权,那么甲需要把车交给乙保管,那么甲既是债务人也是出质人,乙既是债权人也是质权人,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对该汽车进行优先受偿。
  (一)特征
  质权也是双方约定产生的一项担保物权,所以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结合上述设立质权的案例,质权的判断特征是需要把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保管,所以区分抵押权和质权的关键特征就是判断该担保财产有没有移交给债权人保管,如果甲和乙协商一致设立担保物权,用甲的汽车设立担保,如果移交给乙保管,那么就是质权;如果没有移交给乙占有保管,那么就是成立抵押权。这个特征是区分抵押权和质权的重要方式。
  (二)适用对象
  质权可以针对动产设立,也可以针对权利设立,但是需要进行移交占有,针对不动产不可以设立质权。设立动产质权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权利质权的,可以对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法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时设立质权,否则也是交付时质权设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去修理厂修车,修理费5000元,甲拒不支付,那么修理厂可以扣留甲的车辆,甲和修理厂之前产生留置权,修理厂为留置权人,在甲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一)特征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单方留置财产产生的权利,所以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在这一点上就区别于抵押和质权的意定担保物权的性质。同时留置权的关键特征强调必须留置原物,即与产生该债权有关的财产,例如,上述案件中,修理厂只能留置和债权产生有关的汽车,而不能留置甲的其他财产。
  (二)适用对象
  留置权在适用对象上强调只能针对动产成立,对于不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而且只能留置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财产。
 
  四、优先顺序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所以留置权最优先受偿。如果抵押、质权、留置权同时存在在同一个财产上,那么优先顺序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例如张三用汽车给债权人甲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给债权人乙设立质权,去修理厂修车,因为未支付修理费,被修理厂留置该汽车,那按照上述优先顺序,这三个担保物权人中,最优先受偿的是修理厂老板。
  以上就是民法中担保物权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总结三种不同担保物权的特征和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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