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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论;用刑法斩断“假阳澄湖大闸蟹”利益链

发布:2018-09-29 13:39:18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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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新京报评论;用刑法斩断“假阳澄湖大闸蟹”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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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程度则会触犯刑法。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据今日新京报报道,9月15日,在尚未到开湖捕蟹之际,阳澄湖及周边区域,大到身为阳澄湖大闸蟹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大企业,小到阳澄湖大闸蟹专卖店、声称自产自销的农家乐,甚至承包了蟹塘的蟹农,都参与到了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的利益链中。

  外地蟹运至阳澄湖地区贴标造假,蟹农、电商直播卖“贴标蟹”……阳澄湖大闸蟹的作假生意,就像陡然出现了一座“大金矿”,渴望一夜暴富者纷至沓来,唯恐遍地“金子”被人抢走。的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真可谓“一本万利”。据悉,一只二两的母蟹,外地蟹商卖出时每只约8元,打上“阳澄湖大闸蟹”名号后,售价立刻飙升,这“利润”谁见了不心动?

  只不过,这门“好生意”却见不得阳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一些商家、蟹农等利欲熏心,用外地螃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把消费者蒙在鼓里;消费者用来买阳澄湖大闸蟹的钱,换来的却是兴化蟹、高淳蟹。这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购买商品价款的额外赔偿;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责任还不止于此。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程度则会触犯刑法。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法律责任,并不是画在纸上的“老虎”,而应成为落下的“板子”。这些年,为了防住“李鬼”们,当地在防伪技术上绞尽脑汁,除了介绍正宗大闸蟹“青背、白肚、金爪与黄毛”等特征外,还给蟹壳打上激光标识,为蟹爪戴上防伪戒指,并开设了防伪标识查验的官方网站等。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今的外地大闸蟹也“像模像样”,而激光标识、防伪戒指也都不是难事,甚至还有防伪网站告知“查验属实”。

  这并不是说,技术防范就不重要,而是说执法监管也得同步跟进。去年,市值三亿元的阳澄湖大闸蟹,竟然卖出了300亿元,为什么近年来假阳澄湖大闸蟹似乎越爬越多?多出来的假冒水分,必须依法查处“挤掉”;贪婪的逐利者,必须应付出更惨痛的代价。唯有如此,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大闸蟹市场才会健康发展。

  当地政府也应该积极引导蟹农和销售商转型,打造自己的品牌和美誉度。毕竟,即便不打上“阳澄湖”的标牌,只要饲养得当,大闸蟹的味道也会同样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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