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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强化练习(4)

发布:2017-08-29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为帮助考生强化法律常识,现整理了几道法律常识题目,供考生练习。全面备考201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可参考201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
  1.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2.下列选项中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已满16周岁的李某投毒致人重残
  B.未满14周岁的栗某骗取同学的一部手机
  C.甲公司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乙公司破产
  D.警察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诱骗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
  3.诉讼过程中不需要回避的是(     )。
  A. 法官
  B.翻译
  C.诉讼代理人
  D.当事人
  4.刑事诉讼中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捡验和观察,并做出客观记录。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检查笔录中的检查?(    )
  A.对于死因不明的被害人尸体,公安机关进行了解剖
  B.为了确定被告人具体特征,技术部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C.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拍照、指纹扫描
  D.法官在询问证人时让侦查人员出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让证人进行辨认
  5.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A.申请回避权
  B.参加法庭调查、辨证论权
  C.上诉权(被害人除外)
  D.抗诉权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A选项错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A当选。
  2.答案: B
  解析: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不满14周岁的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3.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的若干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A、B、C项均为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因此本题选D
  4.答案: D
  解析: 检查笔录是对人身进行的检查,而D项是对物品的检查。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ABC都是明显地对人身的检查,符合定义。
  5.答案: ABC
  解析: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①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②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③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根据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题中,A、B、C 三项均属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D 项则不是,当事人只享有请求抗诉权,本身没有抗诉权。故正确答案为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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