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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练习题(2)

发布:2016-05-17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导语:上海公务员考试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分为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农村建设管理七大类。其中,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仅限报农村建设管理。考生可根据职位表中的“专业考试”一栏确定专业科目考试类型。建议考生参考往年职位表和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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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日,刘某因给朋友过生日而喝醉了。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刘某用刀捅死了前来劝 阻其闹事的饭店服务员。下列关于刘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刘某是在意识不清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B.刘某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C.刘某酗酒后杀人,应当从重处罚
  
  D.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李某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
  
  A.贪污
  
  B.挪用公款
  
  C.滥用职权
  
  D.职务侵占罪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C.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
  
  4.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5.张某看到楼道里的灯线接到了自家的电表上,误认为是电工李某干的,就到李某家大骂,引发一场混战。结果张某的哥哥被李某打断了四颗牙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承担六成的责任,赔偿三万余元。这件事告诉我们(    )。
  
  A.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B.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C.公民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我国法律不保护违法犯罪分子的权益
参考答案

  1.答案: D
  
  解析: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犯罪和正常人犯罪一样对待。醉酒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另外,犯罪行为的免除事由也不包括醉酒的。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B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李某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挪用公款罪。本题正确答案为B。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3.答案: D
  
  解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答案: D
  
  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共同犯罪。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条件,排除A。
  
  B项中的丙从不参与组织卖淫,但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单独构成了介绍卖淫罪。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C项中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判为盗窃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D项符合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国有保险公司骗保属于贪污罪,则丁和戊构成贪污罪。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正当防卫的强度需与侵害行为的强度需基本相适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不法侵害人带来重大损害。
  
  本题张某到李某家大骂,李某的暴力反击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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