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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2016-05-11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上海市科委所属全额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推进国内外科技协作交流、国内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与服务、科技人才服务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宽用人视野,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岗位的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学研合作处高级主管1名;
  
  2、学研合作处主管1名;
  
  3、技术服务处高级主管1名;
  
  4、财务处高级主管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招聘职位说明
  
  (1)学研合作处高级主管
  
  能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区县科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每年需独立开拓新项目,并带领项目组完成项目策划、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全过程。
  
  (2)学研合作处主管
  
  熟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能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能独立带领团队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项目。
  
  (3)技术服务处高级主管
  
  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在充分调研基础,提出行业或领域具有领先意义的课题,集聚上海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并推进项目实施。
  
  (4)财务处高级主管
  
  具有较好的科技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负责一定范围内的高级财务管理工作,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梳理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等。
  
  2、招聘对象与条件
  
  (1)学研合作处高级主管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理工科专业毕业, 45周岁以下,具备较强的项目策划能力,能独立承担项目管理,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功底和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具有业务资源,或熟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区县科技企业运行情况或有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
  
  (2)学研合作处主管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理工科专业毕业,35周岁以下,具备一定的项目策划能力,能独立承担项目管理,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历者优先。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
  
  (3)技术服务处高级主管
  
  博士研究生学历,理工科类电子信息、材料科学或相关专业毕业,30周岁及以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技术素养;具有较好的开拓创新意识和总体把握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较强;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论证的能力。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
  
  (4)财务处高级主管
  
  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财务管理和审计等多方面工作经验,工作中有较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好的归纳总结能力,为人正直,诚实,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请将个人简历(写明申请职位)、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EMAIL至:hr1@1525.sh.cn。报名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20日。
  
  2、资格审查
  
  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与上海市科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将共同对收到的报名邮件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择优收到考核通知。
  
  3、招聘形式
  
  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笔试和面试,按有关程序与要求进行,全程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4、身体检查
  
  按照考核成绩,获得成绩第一名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公示起始日起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海市科委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它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明
  
  邮    箱:hr1@1525.sh.cn
  
  联系电话:24197621
  
  监督电话:2311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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