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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反就业歧视从公务员考试入手

发布:2016-03-30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仅限男性”“男性优先”“已婚已育者优先”……这样的限定条件,出现在诸多招聘公告中,其中不乏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副经理朱良玉提交了《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希望国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就此朱良玉代表近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您是基于什么考虑,开始关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的?
  
  朱良玉:我在北京生活23年了,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事,经常能够感觉到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比如,两个人在同一所大学学习,同样在一个班级,成绩也相当,但是在就业时,很多女生要比男生受到更多不公正的待遇。现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了,我担心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会更加严重。
  
  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显示,我国妇女就业人数占就业总数的45%,比例上已经很高,但就业歧视仍然很严重。根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分析表明,2010年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3.8%,在职业构成中,“白领”女性所占比例低于男性,部分职业与行业性别隔离严重。
  
  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超过5%的女性曾经“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2%的女性曾“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据此可推算全国遭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城镇女性将高达743万人以上。
  
  妇女平等就业是妇女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具体体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涉及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价值认同,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体现。
  
  记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如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们是否还有必要再制定一部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
  
  朱良玉:的确,在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有个别条款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反对就业歧视。但是,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障更多是宣示性禁令,不够细化,缺乏具体保护实施机制。比如,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笔试有统一的尺度,但是面试环节就不好界定和把握了,即便有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打起官司来也很难胜诉。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是最好的,但是制定法律一定要经过深入调研,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要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有明显的遏制作用。
  
  记者:制定一部法律的周期比较长,在此之前还应该做些什么?
  
  朱良玉:我平时与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聊起就业歧视问题时,对方大多一笑了之,不想深谈,我想这就是问题所在。在专门的法律出台之前,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男女用工比例作出规定,至少在操作层面设置限定条件,或许可以促进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另一方面,既然国家很重视就业歧视问题,是否应该先从公务员考试入手?要求中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招聘工作人员时,禁止出现带有明显“歧视”字眼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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