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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4)

发布:2016-02-19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关于法律援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以经济困难者、残疾人、弱者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人群为对象
  
  B.法律援助的形式为诉讼法律服务,不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C.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D.需要援助者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某超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当地工商局作出以下处理:(1)查封假烟假酒共计200箱; (2)暂扣超市的营业执照;(3)罚款5000元。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A.查封假烟假酒共计200箱
  
  B.罚款5000元
  
  C.暂扣超市的营业执照
  
  D.都不是
  
  3.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    )。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4.
  
  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
  
  A.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
  
  C.民事诉讼有国家的介入
  
  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
  
  5.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
  
  A.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必须以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查看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我国的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所以本题选B。
  
  2.答案: A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B、C两项是行政处罚的种类,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3.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A项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是作为审判参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4.答案: C
  
  解析:
  
  在纠纷解决制度中,和解只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案件的处理达成意向,不存在居中协调方,且和解可以在纠纷解决的任何一个环节下进行。这种和解可以反悔,无强制力。
  
  题中的调解,应该单指民间调解,即存在于民间的调解委员会。这种调解一般是在诉讼进行前进行,对诉讼的提起不具有排斥效力。调解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公权力,其调解的达成也基本上有赖于当事人的合作和诚意,无强制执行力。
  
  仲裁的居中方是仲裁委员会,这种组织也不具有公权力,但是他的仲裁结果却对诉讼有排斥效力,即有仲裁就一般不允许再提起诉讼,仲裁书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法院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必然表征了国家意志的介入,其判决和裁定也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本题的 B 项为干扰项,其实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其中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C。
  
  此外,第25条还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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