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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7)

发布:2015-07-31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
  A.生命健康权
  B.亲权
  C.肖像权
  D.商标权
  2.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   )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
  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4.小学生王某今年8岁,他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
  A.接受某基金会的助学捐赠共计50000余元。
  B.参加某电影的拍摄工作获得报酬500元。
  C.花费400元自行购买了老师推荐的某套学习教材。
  D.将英语竞赛的50元获奖奖金捐赠给红十字会。
  5.
  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
  A.生命健康权
  B.亲权
  C.肖像权
  D.商标权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D
  解析:
  生命健康权、亲权和肖像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商标权是法人特有的权利,公民不享有,故正确答案为D项。
  2.答案: D
  解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具备三项条件:(1)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2)一方受损失,他方得利益。(3)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A项属于无因管理,丙是自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不选。B项不符合(2),故不选。C项乙只是接受偿还,没有利益,甲的行为才是不当得利。不选。D符合不当得利的全部构成要件,应选。
  3.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签订双方,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题目中,乙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丙,由丙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丙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的关系,客体没有变化。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C
  解析:
  民法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默认有效行为,在货币流通手段中默认为花费数额很小的钱款。
  5.答案: D
  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是指具体的个体人。故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健康权、亲权、肖像权。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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