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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刑法罪名定义之危害国家罪

发布:2010-11-30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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