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专业科目

公务员民法知识之概论总结(3)

发布:2010-11-26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他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sh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