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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综合管理》之行政法学(2)

发布:2010-11-12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例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现问:
  (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
  (1) 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2) 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 (3) 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6)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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