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专业

公安招录:政法民法知识(7)

发布:2010-08-16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
  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主要有两种:(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
  2.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两层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是相分离的。(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上是相分离的,即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影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组织的名称是一个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法人组织的场所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区别于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2)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
  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委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3.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所以,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责任能力。一般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应当包括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

  阅读了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安招录:政法民法知识(6)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sh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