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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1)

发布:2010-07-23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2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A.解释宪法
  B.批准直辖市的建置
  C.决定全国总动员
  D.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3 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4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不包括(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处分
  D.劳动教养
  5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的行政行为的,(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也可
  B.应当
  C.必须
  D.不能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一人承担
  2.B 解析:批准直辖市的建置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A 解析:依民诉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B 解析: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劳动教养也是行政制裁的一种。
  5.A 解析: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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