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科目:政法资料 1
上海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政法资料:
法律的基本特征:调整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强制力保证、以权力义务为机制
法律的本质:国家意志的表现、握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要素:规则(授权、义务;确定、委任、准用;强行、任意)、原则(概括性、稳定性、强制性、政策性、公理性)、概念(法律事实的共同特征,并形成权威性范畴)
法律的分类:一般分类——国内与国际、根本与普通、一般与特别、实体与程序、成文与不成文;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公共事务)
二、法律的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授权的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认可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立法体制:一元性两级,中央(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政机关)
立法原则:合法性与法制统一、民主、科学、稳定性与连续性、适时性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政策等
法律效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时间:生效(公布之日、规定生效时间、比照、试行之日、文件到达)、失效(公布、取代、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完成使命)、溯及力(从旧、从新、从轻、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空间:域内(全国有效或部分有效)、域外
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保护、折中(即属地为主,属人保护补充)
对事的效力: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
法律体系:本国法律、现行国内法、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法律部门即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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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概念: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基本特征:调整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强制力保证、以权力义务为机制
法律的本质:国家意志的表现、握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要素:规则(授权、义务;确定、委任、准用;强行、任意)、原则(概括性、稳定性、强制性、政策性、公理性)、概念(法律事实的共同特征,并形成权威性范畴)
法律的分类:一般分类——国内与国际、根本与普通、一般与特别、实体与程序、成文与不成文;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公共事务)
二、法律的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授权的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认可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立法体制:一元性两级,中央(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政机关)
立法原则:合法性与法制统一、民主、科学、稳定性与连续性、适时性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政策等
法律效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时间:生效(公布之日、规定生效时间、比照、试行之日、文件到达)、失效(公布、取代、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完成使命)、溯及力(从旧、从新、从轻、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空间:域内(全国有效或部分有效)、域外
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保护、折中(即属地为主,属人保护补充)
对事的效力: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
法律体系:本国法律、现行国内法、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法律部门即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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