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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从严治警

发布:2010-06-02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从昨天开始正式实施。细读该《条文》设定的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可以发现,它与民众密切的程度,将会是过去所有部门规章无法比拟的。
  在这些处分中,“给予开除处分”等字样比比皆是,这显示出《条令》的刚性前所未有。5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解决公安执法和内部管理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显然,“从严治警”这个信号,经由各种渠道,现在是传递得越来越清晰了。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把重点放在了《条令》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在河南赵作海案的背景下,这样的视角自然有一定合理性,但难免会出现解读上的偏差。
  《条令》第11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单靠这一规定以为就能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可能过于理想。”对此,有论者如是说。其实,这误解了内部规章的功能。遏制刑讯逼供,《刑法》等法律具在,而内部禁令,更像是公安机关对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表态。至于这种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该受何种民事刑事处罚,并不是内部规章所要明确的内容。
  应该说,关于警民关系的新意表述,是《条令》的亮点。第九条规定:“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以说正是这些行为,具体而微地损害着警民关系。因为,一般民众对警察最直观的印象和感受,就来自于《条令》所要禁止的这些行为。这样,这条规定的实质,就是伸张公民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受公安机关惊扰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说,公民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受公安机关惊扰的权利,律有明文,再由一个内部规章加以强化有叠床架屋之嫌。此论,并不恰当。在美国,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足够的法律保障,为什么警察还要自套“米兰达告诫”的紧箍咒?事实证明,对哪怕经由法律规范的事项,强力机构内部是否形成强烈共识,反映到操作层面,效果大不一样。中国公安机关自我约束的条文,如“五条禁令”者虽并不少见,但更多立足于维护警察形象,而像本《条令》这样,对警民关系如此表述的不多。
  我们期待《条令》实施成为警民关系新的起点。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还有很多具体而微的事情要做。在公布该《条令》时,三部门表示要拓宽监督渠道,推进《条令》的实施。那么,在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渠道已然存在的前提下,这里的“拓宽”有哪些新的渠道、哪些更见实效的方式方法,问责的力度又有多大等,显然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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